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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合不合格到底202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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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0 07: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小编给大家来分享一下一个具体的案例。A公司因为业务需要,通过某知名招聘网站发布了招聘销售经理的招聘广告,大致要求如下:1.本科以上学历;2.英语水平良好,CET-6级以上水平;3.2年以上同行业从业经验。张某看到了改则招聘广告,向A公司投递了自己的简历。而后,经过面试,张某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2个月。但是,在试用期临近1周届满的时候,A公司通知张某,由于其试用期内未通过考核,属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公司作出辞退决定。张某认为自己工作认真努力,对公司的辞退决定不服,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撤销公司的辞退决定。hcm软件系统管理https://www.ataway.com/zh-cn/的相关资讯可以到我们网站了解一下,从专业角度出发为您解答相关问题,给您优质的服务!


  【审理结果】

  审理过程中,A公司认为,对销售人员最主要的考核指标当然是销售业绩。张某入职1个多月来既未给公司带来订单,也未介绍新的客户给公司(贡献客户名单),完全不是一个称职销售人员的表现,因此,不符合录用条件。

  张某则认为,对销售人员有业绩考核是正常的,他的业绩确实不大理想,但招聘的时候没有明确业绩必须达到多少,招聘广告上也没有具体要求。入职后,公司也没有向其公示过岗位说明书,及任何有关业绩考核的标准和文件,因此,公司无权以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降其辞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作为实施劳动用工管理的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员工招聘录用条件、岗位职责描述、考核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本案中,一方面,公司的招聘广告中未将业绩考核合格作为明确的录用条件,另一方面,公司也未能提供包括岗位说明书、考核标准及考核过程已记录等内在的规章制度,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以张某试用期内未通过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制度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是否能够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张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现在很多企业认为,只要员工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就可以随时辞退,然而结果却常常事与愿违。这是由于:一方面,录用条件中没有明确“试用期内考核合格”这一条件;另一方面,公司缺乏岗位职责描述、试用期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这就使得发生争议时,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本案,虽然张某也可认可试用期内表现不佳的事实,但由于公司未将通过销售业绩考核列入录用条件,入职后,也从未向张某公示过相关业绩考核标准与办法,因此,公司以试用期内未通过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张某的做法,缺乏制度依据,最终被仲裁委员会认定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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